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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系列 | 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图纸能作为技术秘密主张吗?

2025-02-08

知案知法

通常认为技术图纸是技术信息的载体,但是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不是商业秘密信息本身,权利人需要通过对商业秘密载体包含的技术信息进行提炼后总结出技术秘密信息,从而便于对方质证抗辩、法庭审理裁判。但如果权利人将全套图纸直接主张为技术秘密,是否可行,法院是否需要继续审理?最高院在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诉顾某、古某、杭州众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一案中,明确了该裁判要旨。

关键词: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技术秘密、载体、密点


(CMP设备图片)


基本案情

四十五所创立于1958年,是国内专门从事集成电路关键装备研发及产业化的国家重点科研生产单位,是国内极少能自主研发并制造化学机械抛光(CMP)设备的专业供应商。顾某、古某均曾在四十五所工作,分别担任CMP事业部总经理和CMP设备事业部质量管理经理。2018年1月和4月,顾某、古某先后从四十五所离职,后进入众硅公司工作。四十五所认为顾某、古某、众硅公司实施了侵害四十五所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四十五所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众硅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四十五所商业秘密制造、销售TENMS®200CMP设备;顾某、古某、众硅公司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四十五所商业秘密信息的图纸和其他技术文档;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四十五所提交了《对于相关秘密点说明》(PPT打印件)和《软件秘点说明》(PPT打印件),并当庭明确其在本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已经提交的涉及硬件结构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一些图纸及相应的附件,即《对于相关秘密点说明》(PPT打印件)中涉及的内容;第二部分是涉案设备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即《软件秘点说明》(PPT打印件)中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证据保全申请中提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但原审法院认为,四十五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载明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其分多次提交多份图纸,主张图纸内容全部是其技术秘密,并且在诉讼中还坚持主张以众硅公司的图纸作比对以展现四十五所的技术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四十五所主张图纸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具体指出图纸的哪些内容、技术环节、步骤、数据等构成技术秘密,应当明确该技术秘密的具体构成、具体理由等,并将其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区分和说明。图纸仅是固定技术信息的载体,仅凭图纸并不能确定四十五所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故在四十五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四十五所诉求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无法就四十五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故一审裁定驳回四十五所的起诉。

四十五所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四十五所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为23张与CMP设备制造相关的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及Recipe.dll、Motionserver.exe、Polish.dll等3个软件文档及软件特定版本存在的特定缺陷(BUG)。最高院归纳了二审争议焦点为四十五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是否明确以及原审法院是否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最高院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一般是指特定信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而不是指绝对无人知悉。在证明责任上,“不为公众所知悉”虽是权利人即案件原告需要证明的内容,但不宜对权利人施以过重的证明负担。技术秘密与专利虽同为知识产权,但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并不相同,技术秘密要获得法律保护,并无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只要其符合法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即便技术秘密中的部分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但只要该技术信息组合整体上符合法律要求,仍可以按照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他人侵犯其技术秘密的,应当对其所称技术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及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完成该特定初步举证责任后,有关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人承担。因此,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权利人初步举证后,即由被诉侵权人承担所涉技术秘密属于公知信息的举证责任,其亦可主张将公知信息从权利人主张范围中剔除,从而在当事人的诉辩对抗中完成涉案技术秘密信息事实认定。

即便图纸的部分技术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如果信息持有人对公开信息进行了整理、改进、加工以及组合、汇编而产生新信息,他人不经一定努力无法容易获得,该新信息经采取保密措施同样可以成为技术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图纸可进行CMP设备的生产,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实用性,亦能为四十五所带来经济利益;图纸所载技术信息需要通过计算、试制才能完成,不是简单的汇编,他人不经过努力不能形成;图纸并未公开,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图纸。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因此本案中四十五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故二审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
最高院在本案中提炼出2022第54号裁判要旨: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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